一、工程款纠纷的防范措施与解决方法有哪些
(1)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2)对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应当符合客观规律
(3)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标段的划分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肢解工程
(5)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6)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
(7)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8)严格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9)完善质量保修制度
(10)严格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全文6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