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的特点有: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租赁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侵害承租人优先权,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擅自转租转借换租。防范措施是:注意查验双方有效身份证明;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明确租赁期限、能否转租、房租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法院管辖管辖住宅租赁纠纷的程序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则。
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