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食物或痕迹。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一、对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证据要查明什么
1、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
(1)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2)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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