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绍华认为,条例修改比不修改要好。对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再算做工伤,他也持赞成态度,因为可以保持法律的公平性。
据他介绍,以前他曾接过一单案子,贵州一名女农民工在顺德某厂打工,加晚班回来时被车撞死,当事人一共得到了三份赔偿,首先是大约14万元的交通事故本身的赔偿,另外,企业给其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获赔5万元;企业没有给其购买工伤保险,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程序,老板最后还赔了10余万元,最后当事人家庭一共获赔约30万元。
但他近期接到一单官司,韶关某星级酒店一位罗姓员工下班刷卡出门后,被酒店掉落的玻璃砸死。酒店马上给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获得认定,可是当事人家里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工伤鉴定。原来,如果按工伤算,当事人只能获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10万元左右的赔偿,酒店不负责任;可是如果按人身意外伤害算,所在企业要负全责,需支付约50万元赔偿。
赵绍华说,前者机动车事故导致死亡可以兼得三种赔偿,后者非机动车事故导致死亡却只能选一种,从法律角度而言,以机动车事故来判定是否工伤失之公平。“能不能让当事人自行选择一种对己有利的赔偿方式?或者说,如果其他赔偿高于工伤赔偿,就选择其它方式;如果不足,则由工伤基金补差;为避免肇事方逃脱责任,工伤基金保持追偿代付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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