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机构是否公平公正
时间:2023-08-17 08:44:04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鉴定机构要公平公正为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定。劳动者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兴化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兴化市是泰州市下辖市,工伤职工向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兴化市是泰州市下辖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成功后可以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需要市级的鉴定结果就去市里鉴定,同样的需要省级的鉴定结果可以去省里鉴定,但是要注意省级鉴定结论就已经是最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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