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纠纷包括哪些类型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故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就存在两种不司的情况。
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I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1、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规定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这实际上就是属于一种专属管辖。
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按照目前的审级制度安排,我国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管辖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确定某个纠纷的具体管辖法院。
4、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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