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外省、市拟迁入我市的机动车辆,汽油车需达到国1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车需达到国3及以上排放标准,凡拟迁入的机动车辆,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采用我区推行的环保检验方法和标准重新上线检验。车辆需要在注册登记地办理迁出,然后有交通违章的需处理完毕,才能办理转入。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异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托人属异地身份证无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托人属异地身份证无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
2、原机动车档案;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5、《机动车环保车型审核证明书原件;
6、机动车;
7、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通知。
车管规费:
汽车反光号牌工本费100元(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70元、挂车反光号牌工本费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工本费40元)、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客车发放两张、货车发放一张)、号牌专用固封装置一袋4元共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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