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换名字。
1、投保人相关信息的更正;
2、原投保人的身故、债权转移(即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如夫妻离异、养父母与养子女脱离抚养关系)等均可引起投保人变更。
一、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保险标的转让相应地会带来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转让保险标的就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转让,应视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动。
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了解受让人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价以及他们具有的安全常识和对保险标的可能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以确定是否继续承保。
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后,经过保险人审核,同意继续承保,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完成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履行法定的变更保险合同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保险受益人无血缘关系可以吗
保险受益人无血缘关系是可以的,比如配偶或朋友等,但若指定为朋友的话,大概率还需要接受保险公司的人工审核,流程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但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不能是被保险人,此外,建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时候可以选择和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方面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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