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重复主张
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所行使之基本职能皆以补偿性质为主,该等职能之间的显著相似性使得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无法同时使用或叠加运用。具体而言,当请求提高违约金金额时,通常禁止同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同样的违约行为,欺诈赔偿金与损失赔偿金亦不可同时提出。此种情况下,如果同意对同一违约行为采用既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双管齐下的方式处理,将导致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害程度,从而使违约责任转变为惩罚性质,这显然背离了以补偿性质为主,惩罚性质为辅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请求提高违约金金额的过程中,通常禁止同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怎么计算公式
在计算服务期违约金时,常见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等于未履行服务期(每月)除以总服务期(每月)"乘以培训总费用。请确保
最后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总费用这一上限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若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需退还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那么雇主除有权向劳动者索回培训费用外,也具有主张其支付违约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全文9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