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特点是: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税收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2、采取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手段;3、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承包商、租赁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等特殊主体。,不具备纳税义务人资格的不构成本罪;四、本罪犯罪的主观表现是明知自己有义务缴纳所欠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故意隐瞒或者转移财产,过失不构成本罪。
漏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
1、漏税是指由于纳税人误会或者工作粗心大意的情况下,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漏税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与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以下区别:
(1)在行为方式上,漏税行为表现为由于过失漏报、少报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则表现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税额较大的行为;
(2)在行为结果上,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而逃税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能构成逃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后,其再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缴纳所欠的税款。如果行为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缴税,只是税务机关追缴的难度增加的,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税务机关必须在穷尽行政执法措施之后还不能追缴欠税,才能认定为属于无法追缴。
《刑法》第203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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