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以逃避追缴欠税为目的。
(三)客观方面:逃避追缴欠税罪表现为对所欠税款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行为。具体说来,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所以,在本罪中,期限是个关键的问题。在认定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行为人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刑法》,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纳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欠税,则不构成本罪。还有,即使欠税人出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转移、隐匿了财产,但此举不足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也不构成本罪。最后还须指出,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和行为人的逃税行为还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是由于欠税人资金溃乏,财力不支等客观原因,并非由于欠税人有意转移、隐匿财产所致,则也不构成本罪。
4、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需达法定的量化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1万元,即不属数额较大,不构成欠税罪。这里所称的数额,专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
二、刑法规定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规定:
(一)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
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纳税人妨碍追缴税款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的追诉标准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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