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王某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个体砖厂。按对其核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王某每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5000元。开业第1月,王某缴纳增值税5000元,此后一直未再缴纳。同年12月,王某已累计欠缴各种税款29000元。其间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王某每次
1997年6月,王某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个体砖厂。按对其核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情况,王某每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5000元。开业第1月,王某缴纳增值税5000元,此后一直未再缴纳。同年12月,王某已累计欠缴各种税款29000元。其间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王某每次都声称砖厂效益不好,无钱缴税。后经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人员于1998年1月15日对王某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但王某早已将价值10万元的制砖设备秘密转移,成品砖也所剩无几。因此,王某所欠税款一直无法追缴。1998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后,提起公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违反税收法规,在税务人员多次上门收税后仍未缴纳,且将财产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达2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根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规,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罪的构成特征是: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而又欠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白自己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仍有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
此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还有以下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确实存在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认定欠缴应纳税款的关键是期限,如果未超过法定的应纳税款的期限、就不得认定行为人有欠税行为。至于法定的期限,要结合各种税的有关法规来认定。
第二,行为人为了不缴所欠缴的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这是构成本罪的基本行为要件。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结果,也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另外,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是由于欠税人资金匮乏、财力不足,而不是由于行为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的也不构成本罪。
第四,行为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03条规定,数额满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足1万元的,则不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是其他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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