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在农村新建厂房,占用部分耕地,其中有一部分是几户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在盖房用宅基地时已按50%缴过耕地占用税了,我企业占用时还要再缴吗?
回复: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文件中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规定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提示:您企业占用宅基地,也相当于改变了享受优惠的原占地,所以,应参照第十三条补缴该土地剩余50%的耕地占用税,应按现行政策适用的税额来确定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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