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陷产品举证法律规定
缺陷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类,根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责任的举证原则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侵害人只要证明该伤害是有产品缺陷索道指的就行了,而侵权责任的其他要素则是由产品制造方或者销售方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二、产品侵权的受害人如何请求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缺陷产品已经流通的怎么办
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据前述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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