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是由生活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生产者、销售者要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责任或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消费者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
正如前面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侵权责任的几个构成要件,即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也持同样观点,规定受害者应对损害、产品缺陷、损害与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规定有以下原因:
1、督促受害人尽到注意义务、妥善保管缺陷产品
由于缺陷产品处于受害人控制之下,受害人和证据的距离比较近,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可以督促受害人妥善保管缺陷产品。如果不规定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极可能不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保管好缺陷产品,而无法认定产品的缺陷。当缺陷产品为类似汽车、电脑这样大宗产品时,没保管好受损部件也同样会造成类似的结果。
2、有利于及早认定产品缺陷
实践中,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生产者要不停地讨价还价。受害人往往是先要求生产者进行赔偿,然后才允许对产品进行检测,生产者却要检测以后再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诉诸法律解决,此时距离最初发生损害事故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时间拖得太久,造成事故的产品部件会由于自然原因老化、痕迹不清,给以后的检测带来困难。由原告举证可以督促其尽早检测产品,有利于缺陷的认定。
3、受害人易于接受产品缺陷认定结果
如果不规定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由生产者举证,实践中会出现生产者检测出对其有利的检测结论以后,受害人不认可的情况。受害人提出抗辩理由是:生产者将产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后,无论由生产者自己还是生产者委托他人进行检测,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设备都由生产者直接或间接选定,生产者很容易恶意虚假地操作检测的结果。比如被检测产品与实际提交产品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受害人认为有失公平而不认可生产者提供的证据,自己在举证造成时间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提高。而且如果检测需要破坏分割产品,即检测只能进行一次,则难以再次认定。
因此消费者或使用者要证明损失的造成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对责任构成条件三方面的内容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可以就原告证据进行反证,还可以举证《产品质量法》的免责事由和民法典中规定的抗辩事由,即不可抗力,受害人或第三人之行为引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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