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b)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c)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d)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e)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f)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g)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2)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3)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实际填报,如无填报的空格则划横线。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窗口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fw.hzzk.gov.cn/
(2)提交时间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补正材料。办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3.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4.办理结果
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相关纸质材料递送至窗口或邮寄至窗口。接收部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通讯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68号;邮政编码:516006。咨询电话:0752-2613202。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补正材料。办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3.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仲恺分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4.办理结果
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仲恺高新区环境保护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年)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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