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拿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所以,如果女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是可以在决绝做亲子鉴定情形下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定系生父
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定系生父
1岁幼女京京在法庭上认生父,要求生父承担抚育自己的责任。但她的生父拒绝承认,否认与幼女具有血缘关系,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这起确认生身父亲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阿伟为小京京的生身父亲,还判决阿伟支付京京出生时的相关费用近1.7万余元,每月支付京京抚育费1200元。
2003年初,京京的母亲小易与阿伟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又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未婚先孕的小易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向阿伟摊牌如何解决?同年7月,在双方的家长过问下,小易与阿伟在上海富豪东亚大酒店举办了结婚喜筵,婚后入住了上海西康路某号同居。2004年1月,阿伟与小易在生活中产生了口角,他就离开了挺着大肚子,将临产的小易在外居住。就在这个月的24日,京京降临人世。但京京的出生并没有给她母亲带来一丝的喜悦,因为自生产京京以来,所需费用全部是她那没有正当职业的母亲小易承担。
为了让生父也来承担自己的抚育费,去年9月,年仅1岁的京京以原告的身份,把阿伟告上了法院,要求给付拖欠2004年1月24日至同年8月23日的抚育费等费用7.5万余元,另外从200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533元。她说自己被母亲怀上后,早已入澳大利亚国籍的阿伟还特别高兴,因正时值“非典”期间,阿伟无法回澳州开具单身证明,导致阿伟与小易达成先举办婚礼,后补结婚证结果。她还说父母之间的不和,酿成了父亲撒手不管自己的一切,始终对自己不闻不问,遂提出通过法院作亲子鉴定,确认阿伟与自己父女关系。
法庭上,阿伟辩称自己从未答应过要与小易开具结婚证,更不能确定京京与自己有血缘关系,也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他还提供上海某印刷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单,表示在排除了小易开销的费用后,愿意承担京京的抚育费用,按自己每月月收入人民币4000元,负担20%至30%的抚育费。对此小易当即表示,不认可阿伟的收入证明单,还说这家公司就是阿伟开的,月收入肯定高于他所说的数额。
法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京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与阿伟的生身父女关系,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此要求遭到了阿伟拒绝,经法院做工作劝说后,阿伟没有充分理由仍拒绝配合。法院查明,京京的母亲小易与阿伟相恋后有了身孕,继而阿伟与之举行了婚宴,公开了双方的关系并同居。然而,在法庭上阿伟既无证据证明,小易在这段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又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承担京京的抚育费等。纵观这起纠纷的起始、经过及发展之间形成的完全且合理的证据锁链,针对阿伟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阿伟为京京的生身父亲。同时,法院还对阿伟应承担的费用也作了判决。
法官说法:
医学上的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科学检测手段。在一般人眼里,亲子鉴定是公民自愿选择的一种行为,可以选择做也可以选择不做。但是纠纷一旦闹到法庭上,如何确认血缘关系,决不是古代用那种“滴血认亲”的手段来检验,而是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来确认。
如同本案中的阿伟拒绝做亲子鉴定,倘若父女关系不能确立,又何从谈起承担抚育费呢?然而阿伟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怎么确认他系京京生身父亲呢?从法律上说,这里有一个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就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看,除主张权利一方需作举证外,凡否认某种法律关系事实不存在一方,也需对自己的主张同样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一味强调主张权利方来举证,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和情理的。
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就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如同本案中的阿伟,既然怀疑女儿京京不是自己的亲生,那他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证实。但是他拒不提供作亲子鉴定。那么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他属“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李鸿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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