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是在民法典当中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二、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
4.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三、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
1.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4.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5.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6.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7.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8.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9.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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