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是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7元;(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17元。
二、失业职工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也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管发〔1994〕364号)文件规定比例,随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而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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