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该服务,这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
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经营者有义务维护好消费者接受服务权利
近日,米易县消委会调解一起因掌上电脑显示屏破裂要求经营者免费维修的投诉。经调解,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120元。
2008年5月2日,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四社杨某在县城某门市购买一台读书郎学生掌上电脑,价值1298元。在使用过程中,2008年6月9日发现掌上电脑显示屏有裂口,与经销商邓某交涉,要求经营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经营者认为是人为因素导致掌上电脑显示屏破裂,不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不能免费提供维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逐向县消委会投诉。
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后,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读书郎学生掌上电脑是由文轩连锁加盟店米易网点提供的,该电脑的标识齐全、手续完备,没有证据证明该电脑有质量问题。同时,该电脑显示屏是玻璃制做的,属易损件,不属于三包保修服务范围,掌上电脑显示屏开裂约5cm,也可能由于人为因素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修理更换掌上电脑显示屏的费用因不属于三包保修服务范围经营者有权利不提供免费保修服务,但可以提供维修服务(只收取成本费)。经县消委会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修理更换掌上电脑显示屏共120元费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元器件成本费)各自承担60元。
米易县消费者委员会秘书组
二00八年七月十二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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