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持票人可以通过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来取得票据金额,还可以在发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以得到票据金额的偿还。这种双重的票据权利,扩大了持票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增强了持票人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
二、规定了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只有给付对价的善意持票人才能按照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三、规定了持票人丧失票据处理方法。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补救措施有助于防止票款冒领,保护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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