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过户给子女的途径方法多种多样,以下我们来简单介绍几种常见的方式供您参考:
(一)通过销售交易的方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到亲生子女或其他亲人的名义之下:
在此过程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支付的主要费用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三项。
具体来说,如果该房产尚未满足满五年的条件,那么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另外缴纳契税以及产权转移登记费。
(二)采用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以及公证费等。
相较于销售交易而言,赠与的方式可能会少缴一些税务负担,因为赠予被视为无利可图的无私赠与行为。
因此,受赠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支付公证费。
(三)继承也是一种可行的路径:
由于继承不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相关税费,仅需支付一定的公证费,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其总成本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继承房产的继承人只需依照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过户更名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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