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然而,该项制度在收到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现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1.适用条件
(1)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嫌疑人。
(2)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附条件逮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逮捕条件的差别在于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不一致,即“证据有所欠缺”,但达到“基本构成犯罪”的程度。
(3)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因刑拘时间短而无法获取定罪的关键证据,给予一定时间必然能收集完善定罪证据。
2.法定程序
(1)对于此类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附条件逮捕是在定罪证据有所欠缺的情况下作出的,逮捕风险较大,因而必须慎之又慎,须由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2)在作出决定后,需详细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补充的证据。对于附条件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要向侦查机关指出必须调取的关键证据。
(3)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及时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如果发现侦查工作难有进展,难以取得定罪所必须的证据,应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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