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乘公交受伤索赔无果
这要从2010年3月29日说起。昨日,史先生来到本报,讲起这段时隔10个月的往事。
那天13时许,52岁的史先生从市府广场乘坐214路公交车。车子行驶到青年大街与中山路交会处时,公交车司机因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剐碰而紧急刹车,史先生站在车前部,在惯性的作用下,他的手腕触到读卡器的横杆致使右腕疼痛,腰部不敢动弹。
随后,沈河交警支队刘警官出现场对事故进行勘查。史先生回忆,刘警官让其到市级以上医院看病,他便独自打车到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接受治疗,检查结果为右手腕部肿胀以及腰脱。
235天:
没要到1400元赔偿金
2010年6月7日,史先生通过电话与肇事公交车司机何某取得联系,想要告知其治疗快要结束。可是电话刚接通便被挂断,再打就是电话已停机。有事情不解决,还停机了。我只能找他的领导。史先生说。
7月12日,我辗转联系到214车队安全员于力,于安全员让我等他的通知。史先生表示。今年1月14日,史先生与于力沟通数次后,终于同意将治疗费758.2元以及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400元左右缩减为1000元,但他至今仍没有拿到这笔已经缩水的赔偿。
从去年6月7日至昨日已经过去235天。从他给记者的一份记载着事情详细经过的材料中,记者粗略计算,他至少为这件事打电话找车队50余次,尽管大多数并没有打通。
史先生介绍自己在一家银行工作,年薪大约12万元左右。1400元赔偿金对他来说并不多,但是他必须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车队:
伤者没及时告知治疗情况
昨日18时许,记者与214路车队安全员于力取得电话联系。于力表示,史先生乘坐公交车,公交车与出租车相撞导致其受伤,属于第三者赔付,应该由出租车的保险公司赔偿,而出租车没有报案。
史先生表示,自己也曾得到过这样的答复,并和出租车司机联系,但对方告诉他,事故认定公交车负全责,与出租车并没有关系,叫史先生别再打过来。史先生向记者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上显示公交车一方负全责。
这位史大哥去看病,我们最初并不知道,过了两个半月才告诉我们。这时保险已结案,补报保险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协商由司机拿1000元给他,他也同意了。但是这司机现在已经不开公交车,工资才几百元,我已经催促他几次赶紧筹钱。
于力表示,本来春节前一定会给史先生赔偿,但史先生找报社这种做法对车队影响不太好,他有可能会改变想法,或让史先生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
史先生认为,当时交警通知他可以去市级以上医院治疗,车队领导不仅在现场,《事故认定书》也注明有乘客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车队领导不来探望受伤乘客就算了,怎么还能拿这一点来作为拖欠赔偿的借口史先生感到不能接受。
于安全员表示,公交车司机何某电话并没有换号,但昨日19时许记者联系《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何某电话时,也同样响起电话已停机。
律师:
公交车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沈阳晚报》法律顾问谭德明律师。谭律师表示,乘客只要上车投币,就与公交车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送到指定地点。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他理应找公交公司索赔,至于他是否通过公交公司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那是乘客的自由,并不是乘客的义务。
乘客受伤,属于合同违约。而强制乘客通过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属于责任推脱。谭律师说,《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时效为1年,合同纠纷失效为两年,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史先生从受伤至今,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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