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时,当求职者试图故意隐瞒其实际工作经历、学习背景或者其它可能对岗位角色产生重要影响的实质性信息时,此种行为将被认定为通过欺诈手段达成的劳动合同协议。
该份以此类手法缔结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为是完全无效或是该无效部分仍然不受保护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
综合来说,鉴于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的相对弱势位置,为了充分保证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只要存在实际的劳务关系,即便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仍需向执行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即便劳动者所提交的履历资料中可能含有虚构或失实的成分,甚至带有一定程度的欺诈性质,然而只要他们能被公司接纳,并且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劳动力投入,或者已经圆满完成了公司所交付的各项职场职责和任务,那么就可以视作双方已经成功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些已按照要求尽职尽责地付出了劳动,并履行了自己作为员工所需承担的职责的劳动者们,公司也应该依据雇主的责任义务,按时地给予薪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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