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合同一定无效吗,法律特征
时间:2022-09-19 16:35:44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处分权合同不一定无效,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有效,如果无表示的情况下,就是无效。法律特征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一旦被追认就需要签订合同。

一、无处分权合同一定无效吗

无处分权合同不一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特征

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

三、无处分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无处分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

1.无处分权合同的首要生效条件是无处分权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此时被代理人的追认是;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还需要根据合同效力规定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得仅以此情形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无处分权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且没有违反合同的效力规定的,就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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