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1)省管河道韩江汕头河段出海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由金平区水务局审查提出意见,市水务局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审核;2)榕江汕头金平河段涉及跨区县级行政区域的河道及出海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由金平区水务局初审后报市水务局审核。3)金平行政区域的其他河道及出海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由金平区水务局审核。
(2)技术条件: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3)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4)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5)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
(3)其他条件:已征求建设项目影响涉及的部门意见。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向汕头市金平区水务局提出审核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针对项目实施意见。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网上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汕头市金平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汕头市金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金平区水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汕头市金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汕樟路79号区七楼金平区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股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农林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
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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