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2)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资金来源、规模、用途、开竣工日期等,必须有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盖章
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3.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5.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6.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7.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应当由申请单位的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网上办事大厅http://cysp.st.gov.cn/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3.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补正材料
1)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查方式确定
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审批。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决定书》、《关于同意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xxxx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采取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按工序分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审批。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许可决定书》、《关于同意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xxxx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采取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按工序分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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