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具体事项
时间:2023-07-24 15:54:46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取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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