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宴之后发生了交通意外事件,通常情况下,邀请方并不需为此担责。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中,例如,知晓被邀人已经开始驾车却仍然对他进行劝酒,且在劝酒过程中未能阻止其继续驾车的行为时,那么,劝酒者将需承担部分责任。因此,若仅仅是共同用餐而并未涉及到任何饮酒行为,或者虽然有饮酒行为但是饮酒结束后并无任何人进行驾车操作,反倒是由其他人驾驶导致的事故,那么,作为邀请方的您并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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