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为日常的生活能力严重受限或者是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到限制且只限于居住范围之内的活动、职业的种类受限及社会交往严重受到限制。具体的标准为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小于等于二级;精神病性的症状致使其缺乏社交能力;双手部分的肌瘫肌力小于等于二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而不能修复或者是反复手术失败。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眼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6、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3、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5、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7、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8、晶状体部分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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