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个违约责任能否都要求
违约行为产生数个违约责任的,合同权利人可以都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主张,没有约定,按法定方式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责任构成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
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拘束。
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
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且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
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施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
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个违约责任的,合同权利人可以一并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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