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分批交付的,出卖人不履行的,买受人应当解除合同,具体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履行某批标的物的交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履行该批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即“卖方未能按照协议交付或未能交付一批标的物,导致该批标的物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如果卖方对某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将导致该批标的物后续批次的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要求部分解除该批标的物的全部合同,买方有权终止该批次及后续部分合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为合同实践复杂,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是,某一批次的根本违约将导致未来批次的根本违约必须非常明显,以适用本规定第三,某一批次标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批次可能相互依存或不可分割,否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将不可能或毫无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可以依法终止该批标的物,他可以直接终止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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