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是否需要在交易中心备案?
房屋租赁需向房地产局登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发布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建设(不动产)单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子的位置。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租赁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承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承租房屋的授权证明。1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租赁合同和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房地产权属证明或其他需要的权属证明;其中: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材料应附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3。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其中,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者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代理证明提供。
4。承租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县房地产交易验收办公室或者农业局应当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拒绝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以凭租赁合同和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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