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一、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预防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委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委托人善后处理前采取必要措施。
二、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前提是在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致使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条件下,受托人承担继续处理义务。
如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委托合同终止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若合同终止不会有损害委托人利益之危险的,也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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