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工伤鉴定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时间:2024-02-14 10:30:41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眼睛工伤鉴定存在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眼睛工伤鉴定造假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通过造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帮助造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眼睛工伤多久才能做鉴定

受伤后的15天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对眼睛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单位或个人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n(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n(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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