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不以《质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必须履行一定的行为方能设立。以《民法典》权利质权一节规定来看,权利质押主要分成交付设立及登记设立。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如仓单、提单等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如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及知识产权等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贷征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前分析的,《民法典》均未对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进行明确,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对于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应当参照动产出质的方式,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的方式。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怎样进行
(一)初始登记
提出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出初始登记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申请书》;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合伙人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
3、《合伙人名册》中载明的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合伙协议或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材料证明章);
7、《关于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决议内容包括:
(1)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2)同意委托经办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份额备案的相关手续;
8、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1)签订协议:本中心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请,签署《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2)材料审核:本中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公司提交全部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须通知公司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是否完备。不完备的,通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补交材料和补办手续。
(3)缴纳费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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