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父母与子女为共有人所存在的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夫妻因故离异且子女尚处于未成年阶段,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父母所能获得的份额将会相应减少;其次,当子女成年后再次购买房产时,由于其名下已有房产记录,因此银行将按照二套房的标准来评估其贷款资格,这无疑会导致额外的税务负担;第三,若子女名下的房产总面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超出部分则需缴纳房产税;最后,倘若子女在婚后不幸离世,其配偶有可能成为该房产的法定继承人,从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财产纷争。此外,在涉及到房产转让或抵押等事宜时,由于子女作为共有人之一,也会加大相关手续办理的难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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