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曹某是广州白云区一家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租住在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一小区,单位所在地位于白云区江高镇。
2011年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2012年7月,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曹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他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非合理路线。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是否完全开通,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故维持工伤认定。曹某所在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曹某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其暂住地和单位住所地之间,属于曹某上班的合理路线内,时间亦属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绕路上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一男子上班途中绕开平日行走路线,选择尚未开通的道路行走,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曹某虽然绕开了平日行走路线,但事故发生点属于合理范围,同时也符合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亦非曹某主要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故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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