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身为农村户口却无自有土地,但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的话,便可尝试申请土地使用权:
首先是集体经济组织依规预留的机动地;
其次是通过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的开垦方式累积所得的新增土地;
再者便是承包方依规定,基于自愿原则返还的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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