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采用对抗主义吗
我国农村宅基地同样适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性所以,因而有所不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办理了首次登记,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类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且首次登记的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了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在买卖时是能够对抗第三人,没经过登记的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我国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与等级对抗并存的形式。
二、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对抗主义
依据登记对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别。前一种,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后一种,不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达成合意之时,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对于抵押权登记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例外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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