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应当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自雇佣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聘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企业或同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
变更劳动合同发生在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它可以发生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但尚未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由于生产变化、生产结构调整或经营目标等客观原因,需要对产品和经营模式进行相应调整的,劳动者的岗位也可以进行相应调整;从工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工人的健康、职业技能等原因,当不能适应原岗位时,也可以要求其调整岗位
三、劳动合同在履行地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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