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检察刑事拘留条件:
1、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
4、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关于怎么做笔录的这个问题,其实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因为笔录是由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制作的,笔录上面记载的这些内容,就是工作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就算犯罪嫌疑人陈述了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答案,也都会调查清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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