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和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也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有一半的处分权。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丈夫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三者取得钱款也不是善意有偿取得,而是丈夫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外情本就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它打破了人们对于婚姻的忠诚和向往,造成家庭不和,家风不良。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更是直接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都应予以否定的法律评价。
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现象,且出轨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情人进行了大笔消费支出,应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诉讼维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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