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够提供担保合同以确认担保人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担保人即需负责偿还债务:
首先,若担保人为债务履行做出了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还款请求;
其次,如属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向债务责任人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便可转向担保人寻求偿债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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