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去救助站: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2、发生临时性困难,如被偷、被骗、被抢等,无力返乡;
3、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救助站救助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管理站的,应该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办理离站登记手续。
换房应符合什么条件?
换房是指相同或不同产权性质房屋的承租人及其他合法占有人,经产权人和换房管理部门的同意,自愿交换房屋使用权的行为。认定换房是否有效,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换房人应是所换房屋的承租人或合法占有人;
2、所换房屋实际存在;
3、经房管部门依法办理了新的房屋租赁手续。
如果双方换房没有经换房管理部门同意,即属于无效换房的,对因搬家、装修等发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责任一方并协商解决。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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