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合同到期,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账了半年的房租。房主发现后,把钱又汇了回来。法院最终判决未成立续租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店面。
2009年3月31日,华新公司(化名)与星辉公司(化名)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华新公司将位于集美区杏北路的一间145.14平方米店面租给星辉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星辉公司租赁华新公司的店面经营电器开关,房租一年6万元整,每半年付清一次房租。合同签订之日,星辉公司交付5000元作为押金,待合同期满后华新公司应将押金无息退还星辉公司,并约定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09年4月1日到2010年3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就终止或续订合同进行磋商。星辉公司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010年4月1日,一年的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4月14日,星辉公司却在华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转账支付房租3万元。4月23日,华新公司将该3万元通过建设银行转账退还给星辉公司。
不久后,华新公司通过发送律师函等途径请求星辉公司按约定归还店面。但是,星辉公司迟迟没有归还。今年5月,华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星辉公司立即将店面腾出归还并结清租赁期间应由星辉公司承担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要求星辉公司按1万元每月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至实际归还店面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5日为1.5万元,并且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新公司与星辉公司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双方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发现星辉公司转来的房租3万元后,华新公司就将钱退还给星辉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同意星辉公司续租店面,双方之间没有就原租赁合同期满后星辉公司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所以,星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讼争店面归还给华新公司。逾期未还,还应按合同约定按原房租标准的两倍支付逾期归还期间的租金。
法院最终判决星辉公司返还店面,并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返还店面期间的占用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时须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是华新公司为获取更好的法律服务支出的费用,故法院未予支持,驳回华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星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谢祯罗姝榛子蓝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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