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经明确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民法典》规定了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收的受偿序位在抵押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上述三种优先受偿权在执行分配中的位序是:
一、建筑工程承包款;
二、抵押权;
三、国家税收。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
在执行实践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企业事实上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实体财产。虽然该企业没有进行破产清算,但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当建筑工程承包款、抵押权和工资债权不能同时满足,三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就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利益衡量。
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限制。
这是因为:第一,工资的给付具有及时性。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上规定确定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时间限制。第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具有及时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确定了劳动纠纷处理期限应当及时。第三,劳动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多渠道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一旦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工资优先受偿在时间上应作出必要的限制。结合执行实践,普通工人工资一般应当限定在一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部分的薪金也限定在一年内。时间过长,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超出一年以上的工资,同样应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另外,笔者认为,门卫和保安人员的工资优先期间,在一年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延长至被执行的财产处置交付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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