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相关罪名的规定是如何的
时间:2023-04-21 22:12:46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环境污染罪与其它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水污染问题的受诉

1、工业生产废水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

2、造成渔业水体污染,发生死鱼、死蚌等水产养殖物死亡事故应向渔政部门举报。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问题应向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举报。

大气污染问题的受诉

1、工业企业生产废气引起的污染应向环保部门举报。

2、地方乡镇村民的烧废电线、废橡胶、小熔炼、熔锡而引起的无组织排放废气应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举报。

3、在用汽车排气污染问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固废及其它污染问题的受诉

1、工业企业生产固废引起的污染投诉应向环保部门举报。

2、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粪便清运处置,如垃圾清理、废电池回收及化粪池满溢的应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交通车辆装载化学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肇事,造成有毒污染物泄漏事故应向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环保部门举报。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走私废物罪)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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