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系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
2.开证行(opening-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他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当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系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即出口人。他有按信用证的规定签发汇票向指定的付款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的出票人的身份,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advising-bank;
notifying-bank)。系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的责任。
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系指愿意买入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有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它对作为出票人的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行。付款行如同一般汇票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
7.偿付行(reimbrsing-bank)。信用证的偿付行又称信用证的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银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追回业已付讫的款项。
8、保兑行(confirming-bank)。系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地位。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以后,即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一旦付款没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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